银保监会新规:禁止企业以保险资金投资为标的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金融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股权融资的支持力度。
根据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金融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积极引导”机制,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根据通知,一是金融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投资者名义投资,持有非上市企业股权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不构成对企业的控制或共同控制,保险资金在进行金融股权投资时,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第三,保险资金进行金融股权投资,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应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图和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是建立金融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有十类情形的企业,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制化的债转股项目。其中提到,禁止将保险资金投向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商品住宅开发、销售的标的企业。
第五,保险机构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负债准备金进行金融股权投资。
六是保险机构金融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直接股权投资相关资质条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并应当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控制,并报董事会、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八是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对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金融股权投资报告程序;九是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关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和《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规定》和《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现修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12]93号)自公布之日起暂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