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退就是劝退,别拿“自愿辞职”作掩护
自愿辞职"实际上是要劝阻的企业吗?最近,江苏省总工会公布了十起典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案件,其中由无锡市锡山区工会联合会调解的一名职工"自愿辞职"引起的劳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说服王放弃违背意愿辞职的压力,并没有消除他在试用期对考试的反对;对于刘来说,没有解散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说服他辞职的共识,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争议。"(见"12月1日劳动日报")。
劝退职工,是指企业通过思想工作、谈判等方式终止与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但现实中,有的公司想解雇职工却不愿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他们搬了花草,用各种手段强迫职工"自愿辞职"。
在上述事件中,企业在员工王的试用期未满的节点处通知两人,刘刚过了试用期,拒绝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是王"自愿辞职",刘"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继续工作。"这种操作确实让员工"哑口无言",显然是要说服退社,显然应该依法赔偿,但以"自愿辞职"为幌子,逃避责任,企业算盘可以说是精明的算盘。
在工会的调解下,两名职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警惕"自愿辞职"的企业劝阻职工的行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类似劝阻行为的识别和处罚,解读"紧箍"咒语"。
如今,许多企业在劝说员工退休时,故意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发放许可证",试图迫使他们磨损"自愿辞职"的"背心",其目的不过是节省一笔经济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与他们协商确定经济补偿,一般按工人的平均月薪和工作年数计算。如果雇员自愿离职,如果雇主没有过错,他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为了防止雇员无故辞职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令人无话可说的是,这些规定被一些企业所利用,进而成为一种"武器",甚至成为降低就业成本、逃避赔偿责任的法宝。
说服性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有很多,如企业的隐蔽行为不易发现;职工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缺乏证明和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向违法企业牺牲纪律剑,理由是工人"不忽视"。
无论如何,以各种手段威胁和强迫职工"自愿辞职"的企业,不应再自行其是、肆无忌惮,有关各方应坚决对劝阻性侵权行为说"不",有关部门要依法积极行动、监督和惩处,迫使企业纠正心态,遏制侵权行为;被迫"自愿辞职"的职工,要多一点维权意识,多一点证据意识,主动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案件对更多的职工和企业具有启发和警示意义。